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特有财产: 1、一方的婚前财产; 2、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 3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 4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 5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